交易成本

計稅單位

交易成本指的是您購買股票時支付的原始成本和佣金。 當您賣出股票時, 您的稅務責任取決在該股票的交易成本以及賣出價錢。 如果您賣出的股票價格高於您買進時的交易成本, 中間的差價將會當做收益來納稅。您的交易成本會優先使用FIFO方式計算, 也就是先進先出的計算方法。 任何最先買進的股票, 當您賣出時都會先被賣出。

投資成本新法規

2008年“經濟穩定緊急法案”(The Emergency Economic Stabilization Act of 2008)要求券商在三個納稅年度內分三個階段進行追蹤和向國稅局報告投資成本。從2011年1月1日起,券商有責任追蹤和報告您的新法例所涵蓋的投資成本以及銷售證券所得。投資成本追蹤方式的新變化能給您一個更全面和準確的評估,將有助於您簡化年度稅務申報。因為這些變化可能會影響投資成本,這是用來計算您的收益和損失,因此您對於這些稅務報告的改變的了解是非常重要的。

投資成本新法規規定券商在1099稅表內需包括證券投資成本資料,該法規會在三個納稅年度分階段實施:

  • 2011年度: 股票(Equity securities)
  • 2012年度: 共同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以及股息再投資計劃持股(Mutual funds and dividend reinvestment plan shares)
  • 2014年度: 固定收益證券、期權及其他(Debt securities, options and all other financial instruments)
    • 投資成本法規的第一階段在2011年1月1日開始生效。第一階段法規會包括在2011年1月1日起或之後購買或收購的包括美國發行及非美國發行的股票,如ADR或ADS。註:標記著不涵蓋(Non-Covered)的計稅單位(Tax lot)不會提供國稅局證券投資成本資料在您的1099表格內。
    • 投資成本新法規的第二階段在2012年1月1日開始生效。第二階段法規會包括共同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單位投資信託,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股息再投資計劃,有限合夥企業和所有其他受監管的投資公司。
    • 投資成本新法規的第三階段將在2014年1月1日開始生效。第三階段法規會影響期權,固定收入和其他證券。

新法規涵蓋(Covered)與不涵蓋(Non-Covered)的證券

  • 涵蓋證券是指券商應負責追蹤和向國稅局報告成本價信息的證券,這包括:
    • 在2011年1月1日起或之後購買的股票。
    • 在2012年1月1日起或之後購買的共同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ETF)、股息再投資計劃等。
    • 在2014年1月1日起或之後買賣的期權,固定收入證券和其他證券。
  • 不涵蓋的證券為在以下新法規規定日期前購買的證券:
    • 股票:2011年1月1日前
    • 共同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ETF)、股息再投資計劃: 2012年1月1日前
    • 期權及其他:2014年1月1日前

*請注意:只有涵蓋證券的投資成本信息會被報告給國稅局,同時不涵蓋證券的投資成本信息允許但不要求報告給國稅局。